关于加强服务机构及所属人员合规展业的的有关规定
为了更好的服务客户,加强临沂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及合作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安全运营。根据《临沂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临沂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合作服务机构及所属有关工作人员在发展业务过程中的有关行为做出如下规定,请认真遵守,违反相关规定,交易中心有权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一条 服务机构及所属人员应该按交易中心要求建立宣传信息报备制度,按交易中心要求进行宣传,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二条 严禁服务机构及所属人员通过虚构第三方身份诱导交易商在平台进行开户、签约、激活及交易等违规行为。
第三条 严禁服务机构及所属人员通过签订委托投资协议或以其他形式接受交易商的委托,代替交易商下达操作指令,或对交易商的具体操作进行干涉;严禁向交易商做出收益保障、风险共担等诱导性交易行为。
第四条 服务机构及所属人员不得私下转让交易账户,将交易账户委托给他人管理或承包给他人经营。
第五条 服务机构及所属人员应该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交易中心的相关信息透露给第三方。
第六条 服务机构及所属人员应该与交易中心加强沟通,不得有造谣、恶意宣传等损害交易中心声誉的行为。
第七条 服务机构及所属人员不得采用明示或暗示与交易中心或者交易中心职工具有特殊关系、以虚假或容易引起误解的宣传方式等行为进行自我夸大或者损害其他同业者的名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八条 服务机构及所属人员不得吸收国家法律禁止的主体进行交易。
第九条 服务机构及所属人员应合规展业,出现客诉等相关问题时应积极配合交易中心及国家相关机构调查或检查。
第十条 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各服务机构及所属人员应遵守上述规定,出现不符合规范的上述行为时,应作为第一责任人及时处理相关事宜,交易中心及时协助。行为严重违规时,交易中心将根据《临沂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视情对服务机构做出警告、罚款、暂停交易、冻结资金、开除资格等处罚。
临沂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